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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制作标书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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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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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魏咨询

一些施工单位在编制标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采用了拆分的办法,即先确定一个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分为几个章节,然后按章节拆分为几个部分,每人负责一部分平行进行编制,从而解决编制时间短的问题。但采取这种方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会因为参与人员多而造成编制人员不能够充分地熟悉图纸,编制时还会产生各自为政、不、前后不能照应等弊病,编制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针对性不强、整体性差。

合作说明:

1、所有证明文件提供无水印的扫描版,提供JPG或PDF格式;

2、证明文件按类别分不同文件夹存放,尽量一次性以压缩包的形式邮件、传递;

3、我们不提供图片处理服务,如有此需要,请自行处理好再提供;

4、初稿交付后,修改意见须一次性发送给我们,我们统一修改;

5、定稿交付PDF格式,含标书,封面(正副本),封皮、等开标现场需要携带其他文件,原件清单等;

6、标书制作过程中,如投标终止,预付款不退;

7、如因标书制作的原因导致废标承诺全额退款;

什么项目可以做EPC招标?

  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要求明确的下列项目,可以采用EPC项目总承包模式:

  (1)利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融资、贷款)完成大中型项目;

  (2)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如新建、改扩建学校、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项目、市政道路、市政配套设施等);

  (3)对施工周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如绿化、照明等);

  (4)建筑工程采用BIM技术或采用预制施工方法。

  对个性化要求高、情况复杂、施工要求和标准变化较大的工程(如地下工程、纪念性建筑、体育场馆等工程)不宜采用总承包方式。

EPC招标的优势:

  1、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2、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什么项目可以做EPC招标”的介绍,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条第三款:“对16号令第五条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请问: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招标的项目,但涉及采购的,按照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招标失败的缘由

笔者长期从事一线招标管理工作,曾经十分坚定地认为,开标后,只要有效投标被否决到不足3个,整个招标就宣告失败。细想之下,笔者之所以有此观点,一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有相应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把“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等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二是因为《评标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想当然地给“有效投标被否决到少于三个,整个招标项目就宣告失败”找到了法规依据;三是因为《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想当然地套用《采购法》来约束非采购项目,一些评标、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招标项目就失败”的认识,也多是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招投标阶段,“投标人少于3个”发生在投标截止时,法律规定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发生在评标中,它的前提是有了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至少三家投标人,并且经过了开标环节,进入到评标过程,“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是因否决不合格投标造成的,而不是递交投标的个数,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另外,两种情况的认定主体也不同,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主体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主体是评标。

(二)“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是招标失败的充分条件

《评标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很明显,这里“否决全部投标”应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二是出现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后果。若只具备项,构不成否决全部投标的充分条件,而应该继续评审。而且在“否决全部投标”前用的措辞是“可以”,从法律术语角度讲,这是授权性的规范,表示某种行为法律规定可以为,也同时允许可以不为,要由被授权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这与法律条文中的“应当、”等强制字眼有明显区别。
种结果避免重新招标

一是节约时间,提率。在一个单位内部,从招标失败到启动重新招标,再到开标,按招投标合理合法的时间流程算下来,少也得延误项目进度一个月时间,严重降低了采购效率。

二是节约招投标社会成本。招标活动是有成本的,而且这个成本涉及投标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多个方面。包括文件编制、差旅、食宿、场地、评标服务费、管理费等等,不管招标结果如何,这些成本费用都要发生。

三是降低不利因素影响。开标后,重新招标,对已参与投标者而言,其投标竞争信息已经公开,再次投标,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存在不公平;对招标人而言,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竞争信息已经公开,给串标、围标提供了机会;对某些市场受众面较窄的项目而言,重新招标未必会带来更高收益,可能导致中标价更高;对有时限要求的项目而言,因延误带来的损失可能会远远大于重新招标带来的收益。
条 为了确定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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