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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唐山代做标书标书代写

品牌:吾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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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争图文并茂。好的图表代替许多文字说明,如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网格图、施工示意图、组织机构表、劳动力和机具计划需用表等。要尽可能提高图面的清晰度和绘制质量,尽量避免漏洞或矛盾。
10.注意编排和打印的质量。由于编排时间紧,不能过分将精力集中到报价方面,造成技术标编制准备不足,因方案粗糙给评审者造成一定的困惑,从而降低投标竞争力。技术标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是反映企业精神面貌的窗口,所以应在文字润色、打印、校对等方面多做些工作,将方案 “包装”一新,增加技术标的“印象分”。

留有适当变更的余地。技术标不同于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具有宏观控制作用,不可避免地会随各种因素的变化,在局部出现一些变更。因此在制定方案时,应留有一定程度的调整余地,但这种调整也是有限度的,不能随意。为了把握好分寸,在技术标书中进行适当的文字处理工作,为今后的施工措施调整打下伏笔,如编制说明至少可以写明以下几条:①将收到的设计图、招标书等做为编制依据。这说明若日后还有什么要求,则本标书并未加以考虑。②对于工程不详的地方,也应说明:因资料不全所定施工措施或方法仅是一种假设或建议,待以后再做详细考虑等内容。总之,施工企业在投标阶段对今后施工中的诸多问题不应放弃自己合理的权利,尽可能将承诺缩小到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

标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以招标单位拟建项目为对象,投标单位编制的指导建设全过程各项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协调和控制的综合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中标。在实际招标的过程中,由于从建设单位召开招标预备会或发出招标通知,到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的时间间隔并不长,在除去现场踏勘、熟悉图纸以及打印装订所需的时间,真正可用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就很紧迫,要想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编制出质量较高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来,采用常规的编制方法是比较困难的

具体作价时虽然贯彻总的报价策略,如整个投标, 工程采用“低利政策”,则利润率要定的较低或很低,甚至管理费率也要定的较低。但是作价还是有它自己的技巧,两者相辅相成、互相渗透。
1.掌握工程量核对的技巧。在核对工程量时,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错误或者漏项,投标单位不宜自己更改或补充项目,以防止招标单位在评标时不便统一掌握而失去可比性。工程量清单上的错误或漏项问题,应留待中标后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提出来加以纠正,或留待工程竣工结算时作为调整承包价格处理,但是非固定总价包死合同形式。

EPC招标的优势:

  1、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2、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什么项目可以做EPC招标”的介绍,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招标失败的缘由

笔者长期从事一线招标管理工作,曾经十分坚定地认为,开标后,只要有效投标被否决到不足3个,整个招标就宣告失败。细想之下,笔者之所以有此观点,一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有相应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把“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等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二是因为《评标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想当然地给“有效投标被否决到少于三个,整个招标项目就宣告失败”找到了法规依据;三是因为《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想当然地套用《采购法》来约束非采购项目,一些评标、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招标项目就失败”的认识,也多是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招投标阶段,“投标人少于3个”发生在投标截止时,法律规定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发生在评标中,它的前提是有了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至少三家投标人,并且经过了开标环节,进入到评标过程,“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是因否决不合格投标造成的,而不是递交投标的个数,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另外,两种情况的认定主体也不同,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主体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主体是评标。

(二)“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是招标失败的充分条件

《评标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很明显,这里“否决全部投标”应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二是出现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后果。若只具备项,构不成否决全部投标的充分条件,而应该继续评审。而且在“否决全部投标”前用的措辞是“可以”,从法律术语角度讲,这是授权性的规范,表示某种行为法律规定可以为,也同时允许可以不为,要由被授权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这与法律条文中的“应当、”等强制字眼有明显区别。
看两条法律条文,《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法律规定,投标人达到三个,就具备开标、评标条件,假若只有三个投标人,在出现“中标无效”“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符合中标条件”等情况时,那么就只剩不足三个投标人,法律允许从剩余的两个或一个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由此可以佐证,在“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当然能够继续评标,进而确定其他投标人是否符合中标条件。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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