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标书编写日程安排表,严格遵守,注意预留标书审查修改时间。绝大多数公司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不样儿遵守项目的日程,总是加班到后一个晚上,这样反而容易出错误;另外,更多的单位还在后一天晚上由销售收集用户或者竞争者的信息仓促调整犯下致命错误;这样的错误还容易出现投标迟到现象。好的方式是预定好时间和标书调整策略,严格按照策略执行,这个时候,召开项目启动会达成共识非常重要。
应标文件主要是依据标书中的评分标准编制,除了对评分标准中的问题做逐条应答以外,主要目的是引导评委查看标书内容,以便快速准确的找到评分标准中涉及的应标文件。当标书内容多,投标厂家多,评委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此部分非常重要,应做为标书的部分,便于评委查找,可以防止评委找不到相关内容而丢分。
标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以招标单位拟建项目为对象,投标单位编制的指导建设全过程各项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协调和控制的综合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中标。在实际招标的过程中,由于从建设单位召开招标预备会或发出招标通知,到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的时间间隔并不长,在除去现场踏勘、熟悉图纸以及打印装订所需的时间,真正可用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就很紧迫,要想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编制出质量较高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来,采用常规的编制方法是比较困难的
EPC招标的优势:
1、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2、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什么项目可以做EPC招标”的介绍,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不意味着缺乏竞争性
许多评标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就意味着“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这是一个认识误区。要明白,一是投标人的竞争是在投标截止前形成,而不是在评标过程中,既然能够开标,投标竞争数量就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投标人的竞争,是与它所在的市场竞争,而不是与一两个特定的投标人竞争,《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正常情况下,某个投标人不可能知道其他投标人信息,它只能根据市场情况,结合自身实力参加投标竞争,因此,即便只有一个有效投标,它也是带有竞争性的,只是竞争性的强弱,需要评审后才能决定;三是“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是因否决不合格投标造成的,实际前来投标的可能有十多家单位,或因招标条件苛刻、不合理,或因投标中缺签字、盖章、有漏项、忘带资质原件等情况被否决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实事求是地说,这样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另外,《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也有这样的规定,“缺乏竞争性不应仅仅以投标人的数量来确定。如果招标广告的刊登令人满意,而所报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合理的,即使只有一份投标书,招标过程也可以被认为有效”。
第二种结果程序正义
同样是否决所有投标,经过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后直接否决所有投标,虽然结果一样,但意义不同。招投标活动是一种法律规范活动,有着法律上的程序性,即便所有投标应当被否决,也得经过评审后否决,这代表着程序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评审就是程序正义中的“看得见”的表现形式。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还可以让招标人重新审视招标条件,分析是什么原因导致所有投标都被否决,成为无效投标,为后续重新招标成功夯实基础。
四、结语
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直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在其他有效投标人符合中标条件,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尽量确定其为中标人,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提率;在所有投标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但无论如何,这种两种结论都需要通过继续评审后得出。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